日前,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扶持計劃操作規程》,擬對各類具有較為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的示范項目給予補貼或獎勵的資金支持,最高可達1000萬元。
根據文件,扶持方式均為事后資助,包括直接資助、獎勵兩種形式。
主要扶持方向為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實施圍繞電機、變壓器、數據中心等重點用能設備的能效改造提升項目,智慧(綜合)、智能、數字化能源管理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項目,重要污染物源頭替代產品項目,節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復利用示范項目,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以及其他以促進節能、降耗、減排(碳)、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為目的且達到較為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的示范項目。通過專家審核進行事后直接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在獎勵項目方面,主要針對13類綠色項目給予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其中,獲得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項目、智能光伏試點示范企業稱號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這是國家“雙碳”目標提出以來的首個“碳達峰”補貼,而且補貼額度非常之高,也希望其他地區能夠參考,“雙碳”目標實現,需要落到實處的助力!
文件全文如下: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扶持計劃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資金中的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目標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深圳市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以及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事中監管及驗收相關規定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扶持計劃。
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工作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綠色制造體系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及綜合利用、自愿性清潔生產等內容。
第三條 本規程扶持方式均為事后資助,包括直接資助、獎勵兩種形式:
(一)直接資助是指對項目申報單位自主實施的工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相關項目給予無償資助;
(二)獎勵是指對項目申報單位獲得國家、省、市各項落實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目標工作有關示范項目和榮譽稱號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并發布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初審,開展項目跟蹤管理、監督檢查,下達資金扶持計劃,批準項目變更、撤銷或中止,辦理資助資金撥付、回收和清算,辦理資金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核查等工作;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重點績效評價和再評價,配合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提供專業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包括評審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節能服務機構等第三方中介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項目評審,提交評審結果報告;
(二)組織專項審計,審核貸款合同,對項目總投資、貸款利息等進行核算;
(三)對項目的投資估算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核算;
(四)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開展項目初審、績效評估、現場核查、項目后評價以及項目事后監督檢查等工作;
(五)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開展的其他事務性和輔助性工作。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并提交項目資金申請書等資料;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報送項目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根據項目評價結果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同時符合下列基本條件,并根據申報項目的不同類別,還需符合本規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專項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
(二)申報項目所在地位于深圳市,符合國家和我市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已按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能評等備案或核準,取得有關批準文件。產品涉及安全等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申報單位須取得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合法有效的產品生產或銷售許可等資格;
(三)申報單位提交的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
(四)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工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項目的扶持方向、條件、標準和審核方式如下:
(一)扶持方向:支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實施圍繞電機、變壓器、數據中心等重點用能設備的能效改造提升項目,智慧(綜合)、智能、數字化能源管理項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示范項目,重要污染物源頭替代產品項目,節水改造及再生水重復利用示范項目,近零碳排放示范工程以及其他以促進節能、降耗、減排(碳)、工業資源綜合利用為目的且達到較為明顯的節能減排效果的示范項目。
(二)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具備實施申請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保障條件。申報單位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且有實際生產制造環節(至少包括最后組裝環節,下同),項目實施地址和生產制造地址均在深圳市內(數據中心綠色化改造項目不要求有生產制造環節,但要求相關數據中心在深圳市內)。同一申報單位每年度最多申報一個項目。根據年度預算總額,對同一類型項目擇優支持。同等條件下,對于獲得國家各項落實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目標工作試點示范榮譽(本規程第十條所列)的申報單位優先支持。
(三)扶持標準:事后直接資助,資助金額不超過審計核定的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審核方式:根據項目性質,酌定采用專家評審(重點圍繞技術先進性、經濟性、創新性、綠色化水平、產業鏈上下游影響、可推廣復制性、智能化程度等)、現場考察、專項審計等程序。資金計劃綜合年度資金規模和評審結果確定。
第九條 第八條中項目總投資原則上由建設投資、研發費用構成,建設投資不少于項目總投資的50%,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其中:
(一)建設投資主要包括設備及工器具的購置、改造與租賃費,安裝工程費,生產運營場地基礎設施建設等建筑工程費和形成固定資產的其他建設投資;
(二)研發費用主要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條 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工作試點示范的各類別扶持方向、申報條件和扶持標準如下:
(一)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工業產品綠色設計示范企業(深圳市)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智能光伏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項目、智能光伏試點示范企業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智能光伏試點示范項目(深圳市)、智能光伏試點示范企業(深圳市)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規范公告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列入國家綠色低碳領域制造業規范公告名單。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列入國家綠色低碳領域制造業規范公告(光伏制造、鋰離子電池、環保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等)企業(深圳市)名單。
3.扶持標準: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四)能效、水效“領跑者”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省、市能效“領跑者”和水效“領跑者”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省、市能效“領跑者”和水效“領跑者”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五)工業和通信業節能技術裝備產品示范
1.扶持方向:支持申報單位產品列入國家、省、市工業和通信業節能技術裝備產品目錄等目錄。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有產品列入國家、省、市工業和通信業節能技術裝備產品目錄等目錄。
3.扶持標準:獎勵,單個國家級產品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省級不超過10萬元,市級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單年度累計不超過100萬元(含國家、省、市級產品獎勵總和),同一型號產品累計只能獲得一次獎勵。
(六)綠色工廠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省、市綠色工廠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省、市綠色工廠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七)綠色產品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省、市綠色產品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省、市綠色產品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萬元,單個企業單年度累計不超過50萬元(含國家、省、市級產品獎勵總和)。
(八)綠色工業園區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省、市綠色工業園區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省、市綠色工業園區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九)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省、市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省級、市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十)綠色企業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綠色企業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綠色企業(特指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綠色企業)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
(十一)綠色數據中心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省、市綠色數據中心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產權所有的數據中心已獲得國家、省、市綠色數據中心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
(十二)工業綠色發展支撐機構
1.扶持方向:支持獲得國家工業綠色發展評價中心、廣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稱號。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獲得國家工業綠色發展評價中心、廣東省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機構稱號。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十三)自愿性清潔生產
1.扶持方向:支持通過國家、省、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工業企業。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申報單位已通過國家、省、市級自愿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工業企業。
3.扶持標準:獎勵,國家級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省級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市級獎勵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綠色發展促進工業“碳達峰”工作試點示范獎勵申報時間距離獲得試點示范等榮譽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且該榮譽處于有效狀態,未被暫停、撤銷、中止或終止。各項榮譽的獎勵資金計劃綜合年度資金規模和評審結果確定。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產業規劃確定年度重點支持領域,依據本規程編制年度資金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重點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等。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方式為單獨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項目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預審,主要審查申報材料齊備性、內容合規性。預審通過后申報單位將相關紙質資料提交至行政服務大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綜合受理窗口。申報單位符合申報條件且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對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限期補足材料;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申報日期截止后10 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申報材料合規性初審。
第十六條 項目初審完成后需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方可通過。對需進行審計的項目,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對需現場考察或現場核查的項目,組織實施或委托實施現場考察或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綜合評審結果、項目核查結果等情況,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根據資助標準編制資金資助計劃,確定擬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對資助項目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期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
第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項目資助計劃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以撤銷資助項目并終止資金撥付:
(一)受資助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
(二)發現受資助單位出現經營異常情況,且有可能危及財政資金安全、嚴重影響財政資金績效;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為受資助單位不再具備資助條件的情形。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按項目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配合進行項目檢查及按要求提交項目資料。對需追回已撥付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規定追回已撥付資金,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拒不配合退回的,按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提交受資助項目的自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總結、資源能源節約及減排效果、目標評價、評價結論、主要經驗和相關建議等內容。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開展后評價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其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稅務、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稅收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后評價等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在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驗收、后評價等過程中,任何機構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資助資金、惡意重復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為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將違規信息歸集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
(一)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我市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復;
(二)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屬于前款規定情形但已取得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規定追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金,并與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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